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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碗杀猪粉引发的商标权之争,湖南高院判了!

来源:湖南千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  时间:2022-11-11 01:37:14

我国一些老字号知名品牌往往因家族传承、商标保护意识淡薄等并未注册商标,老字号经营者之间往往基于商业道德,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和使用领域内和平共处。但在现代商业模式的冲击下,面对更大的商业利益,搁置的问题再次被翻出。

“湖南高院”11月8日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:近期,湖南高院二审一起关于郴州白露塘杀猪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,阐明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相关理解适用问题,为进一步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、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、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提供实践参考。

共同经营店面已于2020年注销

2018年7月7日,熊某注册取得第25138470号“白露塘杀猪粉”文字商标,核定使用商品/服务项目为第43类:饭店;餐馆;快餐店;流动饮食供应等,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。2020年11月13日,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白露公司)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。经过广泛宣传使用,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具有一定知名度。

2021年3月2日,原告起诉被告“王记粉馆”(经营者:王某)自2020年7月成立后,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“白露塘杀猪粉”的商标标识。

此前,段某祥与段某帅合伙经营的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在2016年12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,其经营场所售卖杀猪粉并突出使用“白露塘杀猪粉”的商标标识。2020年7月10日,段某祥将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门店以5万元转让给王某。同日,王某与段某帅、黄某签订《餐饮合伙经营协议书》,约定在原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门店共同经营“王记白露塘原味粉馆”,并于2020年7月2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,经营者为王某,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、预包装食品销售。原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门店于2020年8月26日注销。

被告称应适用标签先用权,法院认为该说法不成立

2021年3月2日,原告经公证取证,证实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、收银单等上面,突出使用了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商标标识,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开支共计5万元。被告认为,其所使用的“白露塘杀猪粉”标识由原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于2016年即开始使用,遂提出先用权抗辩。

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受让门店后,享有原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在先使用“白露塘杀猪粉”的权益,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,并判决:驳回原告白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白露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。

湖南高院二审认为,被上诉人与原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系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,两者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字号均不相同,两者对于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能相互取代。原“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”对于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商标标识的在先使用因其转让并注销的事实已经中断。而被上诉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,于2020年7月才开始使用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商标标识,其使用行为并未取得任何授权,且在涉案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商标被案外人核准注册之后。因此,被上诉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满足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,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与本案事实不相符。上诉人受让取得“白露塘杀猪粉”商标,且仍在有效期内,相应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。

湖南高院遂判决:一、撤销一审判决;二、王记粉馆立即停止侵害白露公司第25138470号“白露塘杀猪粉”注册商标的行为;三、王记粉馆赔偿白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合计3万元;四、驳回白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
来源:潇湘晨报